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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固廢觀察 作者: 日期:2015-01-15 15:25:36
高點位超標的污染比例,可謂“重”;萬億級規模的市場預期,可謂“大”;上千家公司的爭相介入,可謂“熱”;多學科協同的系統工程,可謂“難”;缺機制少錢的修復市場,可謂“亂”。現在,被掀起神秘面紗的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正帶著這些標記進入2015年的“國際土壤年”,進入社會各界關注的視野。
一、土壤環境令人擔憂
2014年4月17日環保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2014年12月17日農業部和國土資源部同日發布《全國耕地質量等級情況公告》和《全國耕地質量等別調查與評定主要數據成果的公告》,綜合環保部、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的三份公報,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十分嚴重,全國土壤污染超標率達16.1%,在工礦業廢棄場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的同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更加令人擔憂。公告顯示,全國耕地退化面積比例超過40%,七至十等的劣質耕地比例達到27.9%,耕地土壤點位污染超標率達到19.4%,耕地質量整體表現為“四成退化、三成劣質、二成污染”的“四三二”狀態。全國土壤污染總體呈現出“老債新賬、無機有機、場地耕地、土壤水體”等并存復合污染的嚴峻局面,因此從國家層面更加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問題、盡快啟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經刻不容緩。
二、立法速度明顯加快
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近幾年我國十分重視相關立法和建標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2014年2月環保部發布《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等5項標準,4月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案增加了土壤修復的內容,《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列為全國人大第一類立法計劃項目,《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獲環保部原則通過,5月環保部發布《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發布《土地整治藍皮書》,10月《土壤污染防治法》形成建議稿,11月環保部發布《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及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盡管目前法律、法規和標準建設在總體上尚處于初級階段,但立法速度明顯加快,國家在宏觀政策層面支持土壤污染修復行業長遠發展的大背景和大環境是確定無疑的。
三、市場空間期待釋放
由于相當一部分農林牧用地(耕地19.4%、林地10.0%、草地10.4%)和工礦業場地(重污染企業用地36.3%、工業廢棄地34.9%、采礦區33.4%、工業園區29.4%)等污染嚴重,還有更多的傳統產業正面對或將面臨降產能、轉產、搬遷或關停的現實處境,加上政府、公眾和企業等對土壤污染、食物安全、生活環境等問題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這些都給我國土壤污染修復工作帶來巨大的市場需求和想象空間,預計可形成萬億級的市場規模。根據《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在"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計劃撥款300億元用于全國污染土壤修復,按常理應可帶動近千億地方配套資金投入,但在目前政策法規和商業模式尚不十分明朗的情況下,很多地方政府對資金投入的積極性并不高,企業也都著眼于眼前利益,大家都在等待市場打開釋放的時機。“與大氣污染、水污染治理相比,我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幾乎沒有起步,總體差距較大。但一旦市場打開,規模將遠遠大于大氣和水污染的治理。”環保部生態司司長莊國泰曾這樣說。
四、試點情況并不理想
201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確近期以大中城市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目前國內的土壤污染修復試點,主要集中在具備較大商業價值的城市棕色地塊,或能找到較明確責任主體的工業污染場地,以及部分可能嚴重影響食物安全的農村污染耕地。第一類基于房地產開發需求目前主要采用的“挖、運、填”做法顯得有點急功近利,第二類還存在商業模式不夠清晰和地方資金配套不力等瓶頸問題,第三類目前主要為由國家財政出資在部分地區開展耕地修復試點的短期行為。據初步統計,2013年實際投放市場的土壤污染修復試點規模僅50億左右,2014年預計也只有200億左右,與市場預期存在很大差距。總體而言,同樣作為國家污染防治“三大戰役”之一的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污染、水污染防治相比,進展落后很多。“雷聲大、雨點小”、“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等時尚用語成了目前國內土壤污染修復行業的真實寫照。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于曉東認為,“我國土壤修復領域目前存在三大問題,首先是缺乏頂層設計,治理思路不清晰;其次是地方虛增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度現象嚴重;第三是地方資金配套缺口較大,基本上是在套中央資金。”
五、企業競爭優勝劣汰
由于從業土壤污染修復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和專業的技術設備,它還是一個需要多學科協同的復雜系統工程,因此對于企業來講,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資金壁壘和技術壁壘都是很高的。近幾年,眾多資本和企業瞄準這一新興行業的巨大潛在市場,紛紛進入土壤污染修復行業尋找發展機會,但在經過5-10年群狼亂舞的局面和大浪淘沙的洗禮以后,預計會逐步形成相對于其他環保領域更高的行業集中度。只有同時擁有“先進的適用技術和成套裝備、強大的投融資能力和工程管理能力、良好的政府關系和內部機制”這三個要素的企業,才具備在未來土壤污染修復行業的市場激烈競爭中生存下來并做大做強的條件。環保部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副總工程師臧文超認為,“土壤修復行業很多都是隱藏工程、地下工程、良心工程,其生態環境影響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顯現,所以尤其需要行業自律和責任追究。”
六、技術發展因地制宜
以土石方工程為主要手段的異位修復方式具有快速、簡便、有效的特點,在近幾年的城市棕色地塊和工業污染場地修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仍將在今后繼續發揮積極作用,但應切實加強修復作業全過程的監測監管,嚴格防止二次污染或污染轉移。與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相對應,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尚顯薄弱,未來從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分析,對于工業場地,目前亟待開發和推廣低成本、高效率的依托綜合集成和先進設備的原位或現場異位修復技術;對于農村耕地,目前亟待開發和推廣低成本、環境友好的原位固化/穩定化技術和植物/生物修復技術。“在加強技術研發的同時,一要注重引進、吸收、消化適用于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實現綜合集成創新;二要注重搭建土壤環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加強修復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加快帶動土壤修復新興戰略產業的發展。”中國工程院院士趙其國這樣認為。
七、循序漸進切忌浮躁
因為土壤污染修復具有重投資、重技術的行業屬性,并具有隱蔽性、復雜性、長期性、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難可逆性等特點,且基本沒有運營管理的長期回報,因此能否盡快建立完善的政策標準、設立專項的信托基金、界定合理的責任主體、形成創新的商業模式、開發適宜的技術裝備等,是促進我國土壤污染修復市場破土釋放,逐步解決法律、資金和技術等難題,并保障其健康和長遠發展的關鍵所在。由于其獨特的行業屬性和技術特點,決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務必冷靜、科學和循序漸進;切忌浮躁、激進和盲目沖動。“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治理起來成本更高、周期更長、難度更大。”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李發生表示。
八、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由于土壤既是污染物的匯,也是污染的源,所以相對于污染土壤的修復,更重要的是污染源控制和風險管控,要以不再形成新的污染為首要目標,對已經形成的污染迅速和有效地加以風險控制,不再任其遷移和轉移,并嚴格管控在修復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土壤污染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直到近年來“鎘大米”“毒生姜”“癌癥村”“砷中毒”等嚴重土壤污染事件的發生和突發性環境公共事件的曝光,才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真正引起社會公眾的重視。當前,我們亟需通過立法規定:對于確認受污染較嚴重的農村耕地,禁止種植任何可能進入食物鏈的農作物;對于擬開發利用的污染場地,未經開展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對于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場地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參照環境污染預防、管控、修復“1︰10︰100”的經驗比例,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越早越好,越往后污染越重、危害越大、花費越多,其優先次序是:首先應土壤污染防治、其次要土壤污染管控、最后才做土壤污染修復。
九、標本兼顧明確目標
土壤污染修復的發展趨勢是:一是將從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目標,到以污染風險評估和管控為導向,并通過制定和實施相應機制來達到刺激地區經濟發展的目標;二是將從主要針對單一污染物或單一介質,到兼顧多種污染物復合或混合污染,并兼顧土壤、地下水、農田耕種和作物生長等的綜合治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標是:“到2020年,法規和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基本實現市場化,農業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工業污染場地開發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穩中向好。”而要實現這個中期目標,當前我們亟需要做的是,在明確責任主體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投資,誰受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新型的商業模式,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環境保護事業中,切實改變當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財政投入的單一局面。
十、突破瓶頸推進發展
總體而言,對于土壤污染修復,目前談論的聲音和關注的企業都非常多,預測的市場規模非常大,眾多資本也等候在外磨拳擦掌、蠢蠢欲動。但是客觀分析,相較于歐美40多年的發展,現階段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尚屬發展初期的新興行業,還沒有很好的基礎積累和技術儲備,更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環境管理框架體系,要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土壤修復產業還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一起共同努力,還需要走較長的一段并不平坦的路程。因此,我國未來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快開展頂層設計、完善政策法規、建立標準體系,來對這一潛在規模巨大的新興市場進行規范和引導,并在逐步理順部門關系和界定責任主體的基礎上,積極創新政府和企業合作雙贏的商業模式,組織開展先進適用技術和設備的聯合攻關,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專項信托基金,通過中央和地方政府聯動、企業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形成多方合力來有序推進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